法立,有犯而必施;令出,唯行而不返。(2 / 2)

■释义

“法立,有犯而必施;令出,唯行而不返”,指出了法律的严肃性及建立法律威信的重要性。返:通“反”,违反。其意为:法律一经制定,凡有违犯者,必须实施惩治;法令一经发出,只有坚决执行,决不能违反。

对此,《贞观政要·赦令》有句非常形象的比喻:“发号施令,若汗出于体,一出而不复也。”法律的颁布,如同身体出汗一样,无法收回,所以不能朝令夕改,这关系到法律制度的信誉基础。故《旧唐书·戴胄传》说:“法者,国家所以布大信于天下。”

此文的作者王勃(650—676年)为“初唐四杰”之首。这位英年早逝的诗人,是当时最年轻的朝廷命官,《新唐书》称其“年未及冠,授朝散郎”。《上刘右相书》是王勃的成名之作,《新唐书》是这样记载的:“麟德初,刘祥道巡行关内,勃上书自陈,祥道表于朝,对策高第。”麟德是唐高宗的年号,时仅两年(664—665年)。刘祥道于唐高宗龙朔三年(663年)官拜右相。由此可知,王勃作此文时只有十四五岁。