晚十一点的月光
美国总统林肯在出任总统之前,曾经当过律师。
有一天,林肯得知自己亡友的儿子阿姆斯特朗被人诬告谋财害命。诬告者为了陷害阿姆斯特朗,用金钱收买了一个叫福尔逊的证人。证人硬说自己亲眼看到了阿姆斯特朗谋财害命。因此,已经初判有罪。
在复审案件的时候,林肯以被告的辩护律师的资格出现在法庭上。
林肯看了一眼故作镇静的福尔逊说:“福尔逊先生,请您把证言说一遍。”
福尔逊看见林肯为阿姆斯特朗出庭辩护,心里慌极了。但他已为人所用,只得装腔做势地说:“十月十八日(相当于我国农历九月初八或初九)晚上十一点钟,我在月光下清楚地看见阿姆斯特朗用枪击毙了死者。”
于是,接照美国法庭的惯例,被告的辩护律师和原告证人进行了一场面对的对质。
林肯:“你发誓说认清了阿姆斯特朗?”
福尔逊:“是的。”
林肯:“你在草堆东面,而阿姆斯特朗在草垛西边的大树下,两处相距二、三十米,能看清楚吗?”
福尔逊:“看得清清楚楚,因为月光如昼。”