赵某是农村信用合作社主任,换言之,他是集体经济组织的工作人员,不属于国家工作人员,所以不构成职务犯罪中的贪污罪,而是构成职务侵占罪。
而职务侵占罪的最高刑是十五年有期徒刑。
贪污两亿多,最后仅被判刑十几年,并且在服刑期间如果表现好,还有被减刑的可能。
从某种意义上说,这样的犯罪成本过于低廉了。
苏男的导师当时问了他们一个值得深思的问题,苏男的印象非常深刻。
他问的是,在这样的案例中,刑法是惩罚了赵某还是保护了赵某
这个问题在当堂课引起了激烈的讨论。
因为如果没有刑法,赵某可以直接被判死刑。
领导一拍桌子,说这种人渣留在世界上干嘛拖出去,斩了
那就大快人心了对不对
当时导师问班上多少人有这种想法,超过三分之一的人都举了手。
导师叹了一口气,后面所说的话,苏男觉得她这辈子大概都不会忘。
他说
“持有这种想法的同学,当然我不能说你们过于偏激哈,我只能说你们还没能从原始刑法中跳出来,没能真正领会现代刑法的含义。”